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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6年3月24日          【编辑录入:易迈科技】  点击量:2224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奖励方法>决定》已经2015年12月25日监察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2015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第72次部务会议、2015年1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部常务会议、2015年8月27日国家公务员局第5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 

 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奖励方法》决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奖励方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奖励;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奖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奖励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